一对一咨询

我父亲81年出资87200元组建维修队,征得街道办事处签署“同意开业”申请公安县工商局登记为集体,87年撤区变社,镇政府以文件规定镇工办管理。89年其父委托审计站作出的审计报告,注册资金144.161元经济性质未有载明主管部门镇工办有投入。工商为其父颁发注册号1819633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于1991年2月其父突发脑溢血病逝,镇政府委命新厂长,以其父83年改建预制厂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工商局将其父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可是行政诉讼没有对变更登记进行审查,以核定性质集体,撤销再核定反复作出33份这种审判行为合法吗?

其它
2017-03-08 09:41:14
律师解答区
  • 关键是确定股东,如果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股东去世后,股权由继承人取得,他人无权干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