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朋友开了一家洗浴中心,为了提高效益,招聘了几名按摩技师,其实是从事卖淫活动。还设立了了一个“159元”的有偿性收费项目。而后被警察抓获时,正有两名卖淫女在进行卖淫活动,一人一次,就是两次。警察调取了洗浴中心的电脑消费记录,以及管理人员的记钟本,判定以前还有37次的卖淫记录。检查机关以容留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共39次,法院也采信了,最后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这个人有期徒刑13年,这个人承认罪名,但是对39次不承认,他认为只有被抓现行时的两次才是有证据证明的,只认这两次。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应该是以被抓现行时的两次为量刑标准,还是得加上以前的?另外判处13年是不是有点太重了?

其它
2017-03-03 06:24:30
律师解答区
  • 您好,如已经判13年,应当是认定了卖淫次数39次,根据我国刑法及省高院的量刑意见,13年量刑不重,但是有没有其他可法定减轻或者酌定减轻的情节没有认定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