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好!本人与 2017 年 2 月 23 日与衡阳华阳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号为 3002。商品房位于:雁城区黄白路251号富江一品4栋3002室。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利状况承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情况,本人支付完首付款项:189292元(壹拾捌万玖仟贰佰玖拾贰圆整),当晚上房产信息平台发现自已所购买的房屋竟然是抵押状况,2月24日同售楼部表示该房是抵押房,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款项,前几日都不给予答复,我于2月27日写好购房合同解除通知发送给开发商,对方现金答应退房款,但是要求我把收据和合同原件都交给公司,然后约定15个工作日后支付款项到我银行卡中,我想请问对方开发商这样要求合理吗?本人觉得退房款时间太长,不能接受,我的想法可以支持吗?谢谢!

其它
2017-03-01 12:25:40
律师解答区
  • 如果同意解除条款就签订解除协议,不同意解除条款按合同约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