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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好:这是民事判决书上的认定 (1) 患者徐嘉兴出现高危状态后,患方多次要求医生派救护车协助转院,而医生在救护车闲置的情况下,拒不安排救护车协助转院,应认定未履行协助抢救、转院、转科的义务。【东光县人民法院在民事一审判决书第10、11页对作出明确认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生马宝同未及时转诊的情形,在一审判决第5、6页已认定,不派救护车睡觉的证据:徐振杰和马宝同通话录音,法院已认定)

其它
2017-02-25 20:58:11
律师解答区
  • 应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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