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的问题。合同大体内容是
我方为购买方,于2016年10月3日在中介处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了房款价295万,定金15万(实际未付,合同条款中关于交易定金一栏除了价格,其他都被划掉了),按揭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签订合同后第一个工作日),该合同规定卖方需于柒个工作日内与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卖方自己赎楼,赎楼时间在我们需要付首付款之后),该合同无免责条款。
想请问一下,①该合同未付定金,是否为口头协议?需要履约吗?
②按揭款约定的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前是否合理
③银行规定无定金收据不给做资金监管,合同中未规定缴纳定金时间,是否可以申请此合同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