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债务人龚天俊从我这里借走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2013年9月1日,债务人龚天俊从我这
里借走人民币2万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2013年10月1日,债务人龚天俊从我这里借走人民币1万元,并当场写下欠
条一份。2013年11月16日,债务人龚天俊从我这里借走人民币1万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
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现要求判决龚天俊偿还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两年利息7.5万,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附:证据一份(借条为证)及银行转账(有部分是现金);
郑生
律师费3000元,后期拿回钱付12%提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