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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7日,债务人龚天俊从我这里借走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2013年9月1日,债务人龚天俊从我这 里借走人民币2万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2013年10月1日,债务人龚天俊从我这里借走人民币1万元,并当场写下欠 条一份。2013年11月16日,债务人龚天俊从我这里借走人民币1万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 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现要求判决龚天俊偿还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两年利息7.5万,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附:证据一份(借条为证)及银行转账(有部分是现金); 郑生 律师费3000元,后期拿回钱付12%提成

其它
2016-02-26 09: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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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起诉,同时查封对方财产,确保案件胜诉后得以顺利执行回款。 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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