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法律问答

作为法院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媒介

2021-08-04 22:24: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您好,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电子邮件可以视为电子送达,但是短信不能视为电子送达,因为存在手机欠费,手机关机的风险,无法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文书,所以实践中,电子送达我们不采取短信送达。
    希望可以帮到您
  • 您好,现在我国规定的电子送达主要如下: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邮件属于电子送达,但是短信送达不属于电子送达,因为短信送达存在手机欠费,手机关机等风险,无法确保当事人收到,所以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不将短信送达视为电子送达。
    希望可以帮到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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