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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如何区分
更新时间:2022-04-12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者的证明效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诉讼中则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如何区分

  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成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的“哑巴证人”,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作用。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应首先对其来源寻根问底,同时还应通过鉴定、辩认等方法进行审查。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避免出现将疑似的东西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用到刑事诉讼中。

  如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时穿的是一双自制布鞋,但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将此鞋提取在案,移送起诉时匆匆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找来一双相似的布鞋,作为物证随案移交。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在补充证据作足迹鉴定时,发现移交的布鞋与现场遗留的鞋印不相吻合,之后又作了大量的工作,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严重地影响了诉讼进行。

  第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证人证言是广泛使用的诉讼证据,但是证人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亦有真有假和虚假的成份。如有的与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作证时故意把所知道的情况夸大或缩小,甚至包庇或陷害;有的因吃请送礼或受欺骗威胁,不能如实提供证言。既然是伪证,就不可能天衣无缝,如果认真分析判断,一般都可以看出破绽。

  另外,由于证人感知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善意的证人也可能提供失实的证言。如有的证人感觉器官不健全,对外界事物的感受能力较弱;有的因为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天黑、阴雨等,证人的视觉和听觉受到影响;有的因时间长,记忆淡薄或表述能力欠缺等,都会出现证言失实的情况。在审查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鉴定结论对有些案件,如杀人、强奸、伤害、涉毒、涉枪等案件会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有的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出现过同一伤情或同一物品,几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也有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案情实际,其结论缺乏科学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由于鉴定人员先入为主或掌握的鉴定材料不全面,也可能存在业务知识缺乏等原因。在审查判断时应引起注意。

  第四、对各个间接证据逐一审查判断属实,并不等于就证明了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还应把全部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结合案情实际,进行综合分析。

  二、哪些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来划分,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现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就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是谁实施了犯罪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认或否认,以及对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供认;证人与被害人对亲眼目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所作的陈述,都是直接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物证、书证以及仅反映犯罪时间、地点的证人证言等,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的一个情节片段,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三、间接证据的特点

  特点:一是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具有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四是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来划分,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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