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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依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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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22-04-0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指派晏依达律师担任张XX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我们经过会见和阅卷,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本案的案件起因没有查清。

首先,据《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侦查卷宗》(以下简称“侦查卷宗”)第20页,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XX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我拿了一把锹和一把镐……。……王XX就把他手里的铁锹放在我旁边,让我帮忙看着……。……张XX就随后过来把王XX的铁锹拿走了……。我说你等王XX回来你就给他,张XX说那用你管……。张XX就过来,把我的镐拿起来了,拿到他干活的地方。我说那是我的镐,他说啥都是你的,我说你干个伙计啥也不拿,他就开始骂我,我就去拿我的镐,他不给,就开始推我,我就推他,然后我俩就打起来了,他用拳头打我头部,随后我还手拿拳头往他脸上打,然后我就被张XX打躺地上了,他还想接着打我,然后我用拳头瞎挥,不知道拳头挥哪了,随后被拉开,拉开后我看见张XX鼻子流血了,是我瞎挥拳打伤的。此后张XX的两次笔录内容基本上与第一次一致。

其次,在《侦查卷宗》第31页,2020年3月25日张XX的询问笔录记载:……我拿的镐,杜XX拿的铁锹,班长把杜XX调到别处去干活,因为我只有镐,我就到别处去找铁锹,找到后我就拿着我放在那里的镐,就去工作面干活了,这时张XX就骂我说镐是你的,我说是我的,杜XX调去了,我放这里,去找铁锹,他就到我跟前,指着我鼻子骂我,我就骂他,我是手一推他指着我鼻子的手,他上来就用拳头打我,打我左眼和鼻子,当时鼻子就流血,这时过来同事拉架……。张XX只作了这一次笔录。

上述两个人的笔录对于案件的起因存在较大差异,《侦查卷宗》中其他证人的笔录也没有涉及案件起因及案发过程的相关内容,因此本案的起因没有查清。

(二)本案中冲突升级的责任没有查清。

在《侦查卷宗》中,被告张XX笔录记载:……他用拳头打我头部,随后我还手拿拳头往他脸上打……。

张XX笔录记载:……我是手一推他指着我鼻子的手,他上来就用拳头打我,打我左眼和鼻子,当时鼻子就流血……。二人仍然各说各话,但上述笔录似乎表明被害人张XX对冲突升级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导致被害人张XX受伤的具体情节没有查清。

在《侦查卷宗》中,被告张XX笔录记载:……他用拳头打我头部,随后我还手拿拳头往他脸上打,然后我就被张XX打躺地上了,他还想接着打我,然后我用拳头瞎挥,不知道拳头挥哪了,随后被杜XX拉开,拉开后我看见张XX鼻子流血了,是我瞎挥拳打伤的。

在《侦查卷宗》中,被告张XX笔录记载:……我是手一推他指着我鼻子的手,他上来就用拳头打我,打我左眼和鼻子,当时鼻子就流血……。

以上笔录表明,二人依旧说法各异,无法核实双方笔录所述的真实性。如果按照张XX的说法明显构成正当防卫。

二、本案被告张XX的笔录更具有可信性。

《侦查卷宗》中被告张XX的三次笔录基本一致,张XX并没有故意隐瞒案情,也没有逃避责任,其所述案情更详细、全面、合情合理,基本客观属实,且部分事实可与王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

《侦查卷宗》中被害人张XX的笔录有诸多可疑与不合理之处:1、张XX无端骂他。“因为我只有镐,我就到别处去找铁锹,找到后我就拿着我放在那里的镐,就去工作面干活了,这时张XX就骂我”。2、张XX无端打他。“张XX就到我跟前,指着我鼻子骂我,我就骂他,我是手一推他指着我鼻子的手,他上来就用拳头打我,打我左眼和鼻子,当时鼻子就流血”。3、张XX在笔录中故意回避了在什么地方找到的铁锹。我们认为,二人作为工友,此前也没有任何矛盾,张XX无缘无故地就骂张XX,进而无端殴打他,其说法难以让人信服。因此,被害人的笔录可信性较差。

三、张XX依法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一)刑法的规定。

后记: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由于缺乏其他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所描述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印证,导致无法核实双方当事人笔录的真实性,进而导致无法对案件的起因及冲突升级等过程进行客观的认定,如此就不能判断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所应担负的责任。如果被告所述属实,张XX的行为就具有使自身免受张XX不法侵害的正当性,依法应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害人所述属实,张XX就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新法律规定。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切实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共同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要求“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第5条要求“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9条第1款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第9条第2款还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本案中,即使如张XX所供述“我是手一推他指着我鼻子的手”,从而引发了双方激烈地肢体冲突,张XX对冲突的升级也存在着明显过错。如果被告确实是被张XX打躺在地,在对方还想接着击打的情况下,用手胡乱挥舞才导致张XX轻伤。用手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见最高法公布7个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之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四、本案应当在量刑情节中适用“存疑有利被告原则”。

由于对案件的起因、冲突升级的责任及导致被害人受伤的具体情节这三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情节都没有查清,所以应当本着“存疑有利被告原则”,认定被告张XX构成正当防卫,免于对张XX的刑事处罚。

五、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

在案发后,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张XX主动为被害人担负了医药费人民币三千元。如果被告依法构成正当防卫,法庭应当驳回张X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综上,希望法庭查清案件相关事实,如证据存疑,无法查清相关事实,就应本着“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依法认定被告张XX构成正当防卫,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并驳回张X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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