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水井承包协议的效力问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9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集体所有的农村基础生产资料如水井等在进行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征求与水井相关土地承包户的意见如未经上述法定程序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
一. 应当就上级关于水井统一管理和村民集体议事的决定对水井管理或“承包”的人员进行宣讲相关规定,也可以在村公开栏中将相关规定通知相对方。
二. 依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若基井的“承包方”只收费而不进行管理或没有相应的对价付出则合同自始为不平等合理的无效合同。水井为集体资产不应由个人单方占有谋利。若为个人兴建的水井在集体土地上应当征得村集体村委会同意。
三. 水井若为村集体投资兴建不能将集体资产变项交由他人谋取不合理利益。村委可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原“承包合同”没有依据也没有得到村民的认可。因为水井并非承包地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四. 村委会和相关村民也可以自行另行建设水井解决承包地以后浇水问题。由此导致的集体经济损失可告知以前的相关人员并向其说明其个人不合理决定导致的损失有可能面临法律纪律责任并由其对有亲属关系的“承包人”进行说服工作。
农村耕地水井本身是利益民众的公器,每个村民应当维护其公益为民服务功能。古人说“吃水不忘打井人”。希望全体村民能从大众角度出发不要让农村水井变为“井泥不食”的井而是让井变为老祖宗说的“井洌,寒泉食”的为最大多数群众造福的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