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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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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包括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2-04-03

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包括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解读


法条: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解读:本条是对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的具体范围做出的明确规定。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质押权、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担保是指,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或要求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债权额”是仅指债权本身,比如借款本金100万元,还是包括了债权及由此衍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最高债权限额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最高债权限额是除了本金外,还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权。由此判断,最高债权担保,抵押权人、质权人要求优先受偿的范围,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则依据本条,不仅为主债权,还包括利息、违约金、保管费用,实现债权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本条第二款是对当事人约定与登记不一致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借款100万元,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保管费用、实现债权费用,但登记的最高债权额范围仅为债权本金、利息,没有实现债权费用、保管费用, 则应当依据登记进行判断,仅能在债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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