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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未清算,股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31

【案情回顾】

某装修公司在 2020年4月到5月期间,一直向张三赊购砂石料用于其承包的装修工地使用,称完工后结账。工程完工后,原告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索要材料款。李四以某企业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拖延给付,并于2020年6月为张三出具了署名某装修公司的欠条。后张三多次给李四打电话催款,李四均拒绝接听电话。后经查询得知,2020年10月该装修公司已被注销,该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该公司除法定代表人李四外还有一股东王五。张三费劲周折找到了李四和王五,李四认为王五应该按照出资比例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王五以不知情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经查证,公司在注销时未进行破产清算,王五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某装修公司在注销时未经过合法清算,李四作为法定代表人,王五作为公司股东都应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四和王五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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