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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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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予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实施强拆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2-03-28

一、案情简介

1993年,吴先生因铁路建设的需要被回迁安置于当地还建点,并根据政府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建设房屋。回迁于此后,曾多次要求政府颁发土地证和房产证,但政府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

2016年,xx管委会以吴先生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征迁项目”范围为由,要求吴先生配合拆迁,否则将依法强拆。吴先生认为,如是xx市棚户区改造征迁项目,应由xx市政府统一安排,并依法下发征收、拆迁公告等相关手续,才可实施征迁,但至今,吴先生并未看到就涉案地块下发的任何征收拆迁公告等相关手续。

2016年8月,xxx管委会、xx办事处、xx城管局等组织300余人和几台挖掘机来到吴先生家,在吴先生家中尚有很多财物未转移的情况下,强行将房屋、设施、物品等拆毁。吴先生认为,上述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在未与吴先生达成补偿协议,未给予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迁,严重损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上述行政机关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由xx管委会组织实施。且在当地xx市政府《暂行办法》中对征收补偿的标准、程序等已有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二章征收安置程序第六条第(五)项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入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付清后,30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责令限期交地。被征地当事人对限期交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办法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因此,xx管委会在与吴先生户就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当地《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在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本案中,xx管委会、xx办事处及xx执法分局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对吴先生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强制拆除,其行为显然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上述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最后,就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当地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工作,在安置补偿费用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即实施强拆行为显然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行为时要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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