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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减少租金降低违约金数额吗?
更新时间:2022-03-24

【案情回顾】

地产A公司与销售B公司于2010年年底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有的20000多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B公司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26年10月1日。 2020年3月,A公司收到B公司发送过来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新冠疫情影响店面长期亏损,周边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租赁物闲置,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亏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以受新冠疫情影响要求A 公司减免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租金,并降低违约金数额。A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减免租金,并降低违约金数额。B公司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考虑新冠病毒防疫期间,B公司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适当减免租金、降低违约金数额的诉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第6条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本案审理中,法院应审查双方证据,查证B公司长期亏损是否确实由于新冠疫情导致,以及受新冠疫情的程度,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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