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于2014年4月结婚,婚后2016年2月遇有一子,2020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王某抚养,女方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2021年12月份,因孩子生病住院王某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的。王某因此大为恼火,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返还这些年抚养孩子的抚养费。那么王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出吗?
【律师解答】
类似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大部分法院是支持像王某这样的诉请的。
虽然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在离婚诉讼期间提出,已经离完了,就不能再提损害赔偿了,但是大部分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造成另一方的错误认识,进而对非亲生子进行了抚养,同时这一事实也对无过错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即使是离婚后发现的,无过错方依然可以要求过错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类似请求大多数法院是支持给予一定数额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