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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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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晚会曝出的各种行业乱象涉及了哪些违法犯罪
更新时间:2022-03-18


全国首个打假案例就是“以水变油”,而后山寨手机、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以及今年315的土坑酸菜和双汇卫生问题等新闻报道一次次的激起了消费者心头的愤怒。


这些假冒伪劣的产品、不符合生产规定的食品以及有毒有害的用品,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产品安全问题始终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益。为遏制这种现象,只有通过法律惩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危害严重,希望在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的基础上,严惩此类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有力震慑犯罪,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健康生命!作为商家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责,作为消费者也应严谨仔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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