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惠系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小惠才19岁,还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小王却坚持要求两个人先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待小惠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再办结登记手续,双方父母沟通过后同意了,小王便按当地风俗向小惠支付10万元彩礼,两人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就这样过了半年,小王母亲突然提出小惠和小王的”八字不合”,便对小惠冷嘲热讽,甚至当着小惠的面安排小王去相亲,经过几次相亲,小王认识了小欢,两人情投意合,小王便提出要求小惠返还彩礼10万并离开这个家,小惠不愿意,小王便对其破口大骂。
争议焦点:
小王是否有权要求小惠返还彩礼10万元?
律师观点:
小惠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客观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小惠与小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一起生活,并且双方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礼返还应以结婚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确定。本案中,小王向小惠给付彩礼时,明知小惠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事实,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有一定的责任。应结合本地风俗,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参照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可以主张按照50%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