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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放弃社保有效吗?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保补贴能要回吗?
更新时间:2022-03-13

实务中,有些公司为了规避社保缴纳的责任,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也有一些员工为了“到手”更多的工资,要求企业把社保的费用直接以补贴的形式随工资发放,那么,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员工放弃社保有效吗?企业发放的社保补贴能要回吗?

一、劳动者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自愿或者被迫作出放弃社保的承诺,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助,也不能免除缴纳社保的责任?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不因用人单位支付了所谓社保补贴而免除。用人单位想要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规避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责任,是行不通的。

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了社保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社保补助,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责任,但劳动者领取社保补助后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实际为劳动者补缴了社保后,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前提是双方书面明确约定了社保补助的标准,口头的约定存在很大风险。

四、风险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对于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因未缴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还将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失业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自身的劳动保障法律责任,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遇劳动者不愿缴纳的,应及时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而言,积极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给自己的

摘取两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王某与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公司设于宁波一家商场的品牌专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王某自愿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公司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社保补贴。2015年3月,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

【争议焦点】

企业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王某应向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案例二:某酒店与冉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劳动者冉某到某酒店停车场从事停车管理及停车费代收工作。2016年1月1日,冉某申请某酒店将社保等相关费用与工资一同发放,由本人自行缴纳。某酒店《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工资表》显示,基本工资一栏包含社会保险,其中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冉某每月社会保险费为300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每月社会保险费为800元。冉某每月实得金额共计2200元左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武隆区某酒店未为冉某参加社会保险,也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2018年7月12日,冉某以某酒店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机构、法院请求某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某酒店请求冉某返还不当得利24900元,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企业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企业能否要求职工返还已经支付的社保补贴?

【处理结果】

双方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冉某的约定无效。某酒店应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保而未补缴,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无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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