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部分父母出于某种原因,将自己亲生子女以送养或者出售的方式出卖给别人,让别人抚养,对于送养出卖自己亲身子女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本律师认为: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一、以下情况应该视为正常的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
2、迫于生活困难,无法抚养,只能将子女送到有条件抚养的家庭来抚养;
3、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力生活能力的子女送个他人抚养;
4、只收取了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这些费用没有明显超出因为生产而支出的费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三、《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