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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新规一文读懂这6大变化
更新时间:2022-03-04

《继承法》以继承编的形式纳入到《民法典》中。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新增两种遗嘱形式”等,继承编的这些变化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

《民法典》继承编有哪些新规定呢?

一、 增加打印、录像两种新的遗嘱形式


《继承法》仅规定了公证、自书(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录音、口头五种设立遗嘱的形式。《民法典》与时俱进,有些老人不识字或者没法写字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能够为老人省去许多麻烦。


此外要注意,设立这两种遗嘱有严格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 最后一份遗嘱效力最强


以往《继承法》规定当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但在《民法典》中删除了这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话,现在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主要考虑到,以往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老人如果想变更遗嘱内容,为保证效力,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但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紧急情况下想变更遗嘱是没办法公证的,那么之前公证的遗嘱就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这是《民法典》尊重个人意愿的表现。


三、 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其他协议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继承顺序。


这里所说的扩大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对法定继承范围的扩张。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般来说,当老人去世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但是《民法典》规定,当没有第一第二顺位合法有效的继承人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可能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


四、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具体来说,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点遗产、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的状况;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即还债和要钱;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安排专人打理遗产,能够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利益,减少继承纠纷。


五、 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在第(四)款增加了“隐匿遗嘱”的行为,并且新增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六、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是最大程度尊重老人的意愿。


根据继承编的规定,儿女对老人有过遗弃、虐待的行为,伪造、篡改遗嘱或者欺骗、胁迫老人设立遗嘱等行为,原本是会丧失继承权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不孝顺的子女,为了老人的房产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但只要儿女确有悔改的表现,并且得到了老人的原谅,就不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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