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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王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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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从取得方式上而言,分为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取得。在“三权分置”制度设计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户、土地经营权归流转所得者)。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派生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基于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不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取得分为: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取得:即从农户承包的土地获得土地经营权,该种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基础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为出租、入股、其他方式等。其流转方式由承包经营人自由决定流转土地经营权,没有限制条件。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取得,该种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基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方式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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