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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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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安置房分配协议并不是家庭析产的主要依据
更新时间:2022-03-02

案例:邓某与张某为两夫妻,二人今已是花甲之年,其儿子邓小某,儿媳易某,其孙邓小小五人均为农业户口,邓某户口所在的房屋在2009年9月份被征收。2009年9月邓某一家人签订了《保障住房申购意向书》,在本次征收中每人可安置建筑面积80㎡的保障住房,另其儿子与儿媳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一人购房指标,即邓某家庭共可申购480㎡的保障住房,并签订了五套保障性住房的买卖合同。但在2015年12月8日,邓某一家除其妻子张某之外的四人就该农村保障房分得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分配,签订了房屋产权分配协议。

在此次拆迁分配中,每人至少可分得80㎡的住房面积,但是在该分配协议中,邓某只分得40㎡,张某分得0㎡,其他均归邓某儿子、儿媳及其孙所有。因此,在上述保障性住房办理产权证之前,两位老人主张其二人应各自享有80㎡的保障性住房,但其儿媳以签订了房屋产权分配协议为由不同意二位老人的要求。


法院认为:该五套房屋系因邓某一家被征收拆迁所安置的保障性住房,属于邓某一家五人共有的家庭财产,虽然邓某等四人签订了房屋产权分配协议,但该协议是其社区发给的格式协议,且该协议需交由社区保管,协议的目的仅用于向社区申购分房,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保障性住房具有人身专属性,系对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该协议剥夺了两位老人人均享有80㎡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因此,对其儿媳主张依据该协议来确定一家五人对该五套房的权属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二位老人名下各分得一套房产,面积均为80㎡。


评析:该争议的征收安置房屋为保障性住房,是拆迁户被拆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保障性政策。该保障性住房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上述房屋产权分配协议剥夺了二位老人应该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因此,不应根据该份协议的内容来分配房屋权属。应遵循保障人权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五套保障性住房进行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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