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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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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的利弊
更新时间:2022-02-28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想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全资子公司的成立,有利又有弊,那么全资子公司的利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全资子公司的利弊

  (一)全资子公司的优点

  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场主要有两个优点:

  第一,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者获取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在公司以技术作为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另外,管理者对子公司的产出和价格也可以保持完全控制。与许可和特许经营方式有所不同,子公司创造的所有利润也必须上交给母公司。

  第二,如果公司想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进入模式。公司可以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把每个国别市场视作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拥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对于追求全球战略的公司管理者来说更具吸引力。

  (二)全资子公司的缺点

  全资子公司也有两个重要的缺陷:

  第一,这种方式可能得耗费大量资金,公司必须在内部集资或在金融市场上融资以获得资金。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获得足够的资金往往非常困难。一般来说,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建立国际全资子公司。然而,一国在海外定居的公民可能会发现,他们所具备的独特知识和能力是他们的重要优势(在海外设立的国际子公司非常需要这方面的才能)。

  第二,由于成立全资子公司需要占用公司的大量资源,所以公司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很高。风险来源之一是目标市场上政治或社会方面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不稳定性。这类风险严重时可能会使公司的物质财产和个人安危都受到威胁。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者可能还得承担消费者拒绝购买公司产品所带来的全部风险。当然,只要在进入目标市场之前充分了解目标市场上的消费者,母公司就能降低这种风险。


  二、全资子公司是什么意思

  全资子公司指该公司股权100%被另一家公司(即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两家公司独立,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前,只有国有企业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后,容许设立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只有A公司一个股东,即A公司拥有B公司 100%的股权,则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派生分立

  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派生分立。

  (一)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其股份被母公司所控制,但其是独立的法人。

  (二)公司的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上,将原公司的资产分成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再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行为。

  (三)公司分立是成立了一个或若干个新的与原公司无关的法人,但我国司法有规定以逃避债务的分立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找法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全资子公司的利弊”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还有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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