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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更新时间:2022-02-28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不发生效力的一类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我将《民法典》规定的无效行为记为“5+2”,即五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两类条款无效。五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五、违背公序良俗的。两类条款无效包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二、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的认定予以明确,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可以总结为七类,即:一、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二、超越资质等级;三、借用资质;四、未依法招投标;五、中标无效;六、转包;七、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如何主张工程价款,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原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也是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通俗的说就是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合同结算,而新司法解释作出了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是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因此新司法解释规定为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精神保持一致,对于无效合同仍以无效对待,同时也明确了“参照实际的履行合同”折价补偿的范围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损失等违约责任。(作者: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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