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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2-02-25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超时加班不但可能会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而且可能会引发“过劳死”等严重后果。加班问题不再是一个企业的弊病,而是逐渐成为覆盖面广、涉及群体多的社会现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超时加班,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即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超时加班,某快递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看看现行法律如何规定的。《劳动法》中对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快递公司的加班制度违反法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无效。故,快递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提高科学化、人性化管理水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依法规范用工,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就要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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