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菏泽市 街 号房屋及门前广场从事餐饮经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标的物位置、面积、产权人情况(见附件一)。
二、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为八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限届满30日前,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续租。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租赁及优先购买权。
2、租赁费用以人民币/年计算,每年的租赁起算日起至次年同年同月同日止为一年。租赁起算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年租赁费。
3、第一年租赁费为每平方伍佰肆拾元整,第二年及后续年度的租赁费按上年度租赁费总额的 %递增。
三、租赁房屋的交付、使用及维修。
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经共同验收指界,交由乙方接受即视为交付完成。
2、甲方保证对所出租房屋拥有完全产权,不存在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乙方使用的情况存在,并在乙方使用期间不进行上述行为。
3、甲方签字时,已与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协商一致,其签字行为同时代表其他共有人意见。
4、乙方接收房屋后,有权按照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内部改造,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潢,改变水、电等线路,拆除、改建内部墙体、楼梯等,但不得损坏房屋基础质量。
5、租赁期间如发生因乙方人为责任产生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因自然原因产生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租赁解除后物品处理。
1、租赁解除是指到期后不再续租机租赁期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
五、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对承租房屋转租,但须保证转租的承租方不得使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租赁期限。
2、租赁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等)造成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互不赔偿损失,但应顺延租赁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限不计租赁费。
3、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拆迁等导致房屋灭失的行为,因房屋产生的赔偿权益由甲方享有;因乙方添附行为产生的赔偿权益由乙方享有。
4、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经营费用及风险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除此以外的各项费用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及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2、甲方或甲方任何一人或几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向甲方全体人员追偿损失。
3、乙方逾期缴纳租赁费,甲方有权按总额日万分之四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 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留置乙方物品作为损失弥补。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