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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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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命不同价”时代终结
更新时间:2022-02-24

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在云南将成为历史

2020年3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在4月1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同命同价”人身损害

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并非孤例!自去年以来,安徽、陕西、河南、广东、湖南、山东、江苏等多地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一个又一个地方启动试点,一例又一例“同命同价”赔偿案件宣判,不断积蓄着司法理论和实践的普遍性力量,不断夯实着“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形成基础。因此舆论乐观预测,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成为历史。
其实,将事故赔偿称为“命价”并不准确。过去的“同命不同价”和现在的“同命同价”,都只是舆论用语而非法律术语。但因事故引发的死亡赔偿的确源于一条生命的逝去,“同命不同价”虽简单粗暴,却也将隐藏在事故赔偿背后的生命歧视,赤裸裸地剥开在大众面前。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
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使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各中级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辖区法院转发。试点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一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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