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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华律师
云南-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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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车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2-07-01

甲方:李小四

乙方:赵文龙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乘龙单桥重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云F41898,该车落户在玉溪荣达物流有限公司,为方便经营管理,决定将该车并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车由甲乙双方出资购买,现并给乙方独自经营,由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00)正。

二、付款时间:乙方于2010年8月31日付甲方26000.00元,甲方现在欠大街(伏家营)信用社的20000.00元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本息,乙方不再付款给甲方,甲方也不再负责偿还信用社贷款。

三、车辆交付:该车辆自2010年7月9日交给乙方独自经营管理,交付之前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交付之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不能在2010年8月31日付清甲方26000.00元,或者不能按期偿还甲方欠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则该车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给付的26000.00元,也不退还乙方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别无其他争议。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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