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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
更新时间:2022-02-16

以案说法之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

原标题:袭警罪or妨害公务罪,该怎么定?

两男子酒后大闹派出所,甚至在派出所内公然袭警,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最终,两名被告人均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酒后在莱阳站售票厅门口因琐事发生斗殴,莱阳站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处置,两男子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且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派出所内,被告人李某某情绪突然失控,将办案区内的讯问椅、办公桌砸坏,并用门板暴力撞击看管民警,造成民警手部红肿。被告人徐某某在民警将其带到执法办案区时,趁民警不备,用拳头突然袭击民警胸部。

监控画面

2021年7月,该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并赔礼道歉,自愿认罪认罚,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

看到上面的案情回顾,很多人就有疑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于2021年3月1日施行,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袭警罪,怎么检察机关还是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什么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呢?

从旧兼从轻是刑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举例说明:当一个人的行为,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但根据审判时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原则)。但是,如果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比如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法(从轻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10月,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依照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今年7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法)已经正式实施,按照新法则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修订后的袭警罪处罚更重,因此,根据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检察官提醒:

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警察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尊重民警执法权威,切莫因一时冲动作出过激举动。人民警察用生命安全护卫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暴力袭警、抗拒执法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山东铁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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