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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2-09

案例:

甲(女)与乙(男)于2011年3月结婚,2012年4月生下一子。2013年2月一天,甲发现乙在网上与一女热聊,关系极为暧昧,遂与乙大吵,并要求乙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乙考虑后,同意了甲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乙外遇,甲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乙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离婚,并将孩子抚养权归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关于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男方抚养收入稳定,且有母亲帮助抚养,最后法院判决,财产归女方甲所有,孩子归男方乙抚养,甲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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