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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纯莉律师
重庆
从业6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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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伤案各房屋实际使用人补偿比例认定
更新时间:2022-02-08

高空抛物致伤案件,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由房屋实际使用人对伤者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各房屋使用人按照其房屋面积、使用建筑物人员的复杂性以及其经济补偿能力确定具体补偿比例。

原告谢某系小巷保洁员,巷道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2017年7月16日18时52分03秒,原告谢某在巷道内被上空掉落一砖头砸中头部受伤。公安机关调查后,并未查明致伤原告具体侵权人。大楼共8层,一楼为临街商铺,入口在临街一侧,2楼至8楼每层两户共14户,楼道入户门及楼顶天台门日常处于开放状态,无专业物管进行管理。被告大楼共8层,2楼至8楼均有窗户朝向原告受伤时所处巷道。原告谢某因伤致轻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属五级伤残,致截瘫肌力4级以下,属七级伤残。原告谢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经核定共679521.96元。13户因无法排除加害可能,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对原告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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