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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致人伤亡案件担任被告代理律师的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2-01-30

多车相撞致人伤亡案件担任被告代理律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受(201*)楼民三初字第*号案件被告SQ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SQ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词:

被告SQ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占责任比例,应当比粤BA5***宝马车驾驶人ZX更小。理由如下:

一、被告SQ的过错明显小于ZX

1.事发当日是腊月二十五凌晨6点15分,天色未亮,又下着雨,路面湿滑。在这种视野严重受限、路况不良的驾驶条件下,被告SQ开着湘B6C***轿车做到了谨慎驾驶、安全驾驶,未发生车辆碰撞,但(从事故现场图片来看)ZX驾驶的粤BA5***宝马车与前方的豫AG89**大客车发生了剧烈碰撞,粤BA5***宝马车车厢、车身中部彻底毁损。

2.面对逆向驶来的豫AG89**大客车,只有及时有效地刹车和保持安全行车速度才能避免这一场灾难事故的发生。在当时一样的情境之下,被告SQ做到了这一点,将其驾驶的湘B6CC**轿车安然停在事发现场十多米外;但ZX却没能做到这点,ZX驾驶的粤BA5***宝马车与豫AG89**大客车发生了惨烈碰撞(参见现场图片)。

二、被告SQ的驾驶行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极小,其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1.在整个驾驶过程当中,被告SQ没有违反交通规章,做到了谨慎、安全行驶,行车速度和制动处于安全、有效控制之中,且跟行进中的其他车辆保持了安全距离。

被告SQ对本起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甚小。

2.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①豫AG89**大客车驾驶人李勇逆向行车;②遇到前方来车时,ZX未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车距。

三、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和《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ZX在起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所以,被告SQ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综上所述,被告SQ的过错和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都很小,依据上述有关法规和侵权法理论,被告SQ即使与ZX一起承担次责,在该次要责任的内部比例上,被告SQ应当比ZX更小。

请求人民法院采纳本代理意见。谢谢!

代理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HJ律师

201*年5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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