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挪用公款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某荣,男,案发前是某国有单位的出纳员,于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间利用经手和管理本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银行凭证做假帐的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三十余万元。2006年12月,陈某荣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笔者接受委托,担任陈某荣的辩护人。同时,陈某荣还委托了他的弟弟陈某军与笔者一起担任其辩护人。
由于本案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证据较为充足,被告人亦认罪,控辩双方对指控事实没有争议。在辩论阶段,笔者为被告人陈某荣作了罪轻辩护,并建议法庭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某荣减轻处罚。陈某军同意笔者的辩护意见,同时讲述了其与陈某荣之间的手足深情,那种血浓于水的亲情溢于言表,竟情不自禁地哽咽起来, 甚至失声痛哭,原本庄严的法庭气氛变得沉重起来-----,陈某荣在做最后陈述时也是泪流满面,表达了深深的悔恨之意------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荣犯挪用公款罪,对其减轻处罚,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严肃的,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性的真情流露。九年的刑期并不长,期间还可以通过积极表现,从而减刑或假释。刑满释放后,陈某荣就可以兄弟团聚,开始新的人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