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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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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刑辩护意见,法官采纳
更新时间:2022-01-28

孝义律师提出的“免于刑事处罚”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

案件回放

2021年10月25日,山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2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基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二年。刘某某亲属委托刘书祯、王银光律师辩护。2022年1月28日(腊月二十六)山西省XX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亲属非常高兴,终于能团圆共度2022年新春。

为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辩护词发表如下:(因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部分内容删减)

刘某某刑案辩护要点

尊敬的合议庭并国家公诉人:

接受刘某某的委托,刘书祯、王银光律师担任了伪造公司印章案件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意见如下:

一、本案私刻印章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或2008年,当时煤炭销售价格由300元/吨涨到800元/吨,精煤涨到1600元/吨。市场经济腾飞后,相应房地产市场需求加大,公司业务增多,涉及到省外谈判,为了运营方便,启动多处楼盘同时上马,根据业务需求又刻制了一套印章。被告人的行为从公章行业管理来讲有错误的一面,但被告人的做法拉动了山西等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带动了财政增收,也有积极和肯定的一面。

二、客观上,被告人私刻印章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比如他开发的XX项目,土地手续合法,规划合法,验收合规合格,大部分住户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面对客观事实,我们不能因为初期公章不合法就否定土地使用权、规划、验收的合法性,更不能否认大部分住户持有的房产证的合法性。

三、因刻章时间发生在2008年,即使刘某某私刻印章行为存在,也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在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2、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态度较好,得到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认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偏重,请求合议庭尽量考虑。

五、基于全国各地企业法人单位为了工作方便,或存在有两枚公章、数枚合同专用章的实际,特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资质普遍存在,两枚、三枚印章共同方便使用属于客观事实,结合本案私刻印章没有给单位或个人带来任何经济损失的后果,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判处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


刘书祯、王银光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本文编辑:张晋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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