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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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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五年后街道办反悔,原因竟是补多了?
更新时间:2022-01-28

拆迁五年后街道办反悔,原因竟是“补多了”?

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的十几户村民,在2015年当地拆迁后已经依照协议约定领取了相关补偿款,房屋也早就交付拆迁方拆除了。目前村民们另寻住处,正在高高兴兴地等待安置房建成后,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房”的方式分配安置房。却没想到在房屋早就交付拆除完毕,《房屋拆迁协议》和《居住安置协议》已经签署的六年后,却等来了橡林街道办下发的《变更〈房屋拆迁协议〉〈居住安置协议〉决定书》。

在该《变更决定书》中,橡林街道办将原本“按照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房”的协议约定单方面变更为“每户不得超过235平方米”。并且还同时改变了补偿款的计算方式,要求多位村民退还多发的几千元至十余万元不等的补偿款。

而橡林街道办所依据的正是在15年拆迁时所应依据的驻政【2014】100号《解放大道道路工程项目(铜山大道至香山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驻政【2012】89号《建筑物补偿标准》。

村民们一致认为,橡林街道办的这种做法属于“不诚信行为”,村民们共同将橡林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房屋拆迁协议》和《居住安置协议》。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择期宣判。

那么,问题来了,街道办究竟是否有权“反悔”呢?

依据《房屋拆迁协议》和《居住安置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橡林街道办未经签订协议的诸多村民同意,单方面下发《变更决定书》,擅自变更协议约定的内容,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各位村民有权不认可该变更决定,并同时要求橡林街道办继续依照原合同履行。

除了变更协议内容,橡林街道办还有可能从那几个方面入手提起法律程序呢?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这两个方面。

可撤销的情形有①重大误解;②欺诈;③胁迫;④趁人之危、显示公平。但撤销协议也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橡林街道办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协议。而目前已经过了六年,橡林街道办早已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可确认协议无效的情况有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确认协议无效的情形相比于可撤销情形来说更为苛刻,本案中的情况也不符合协议无效的情形。无论拆迁方从什么角度要求变更协议,各位被拆迁人都有权利拒绝,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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