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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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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事实攻防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2-01-25

本期活动,在深入学习段老师《诉讼精细化》第八章【排查诉讼争点】后,结合许可老师的《民事审判方法》等参考书籍,以一起自身代理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为例,展示了实务中灵活应用本章第二节段清泉老师绘制的【要件事实攻防表】的方法。


案情简介


案件大事记展示


2009年8月27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A公司办公楼土建及水电工程项目。


2009年9月10日,甲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与脚手架班组负责人张某挂靠的B劳务公司签订一份《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的钢管脚手架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


2009年12月,因脚手架钢管不足,张某与乙公司业务员李某协商租赁事宜,李某表示要以甲公司名义签订脚手架钢管、扣件的《租赁协议》方可出租。


2009年12月25日,张某将李某提供《租赁合同》文本夹带在其他材料中交由甲公司盖章,《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租钢管、扣件事宜进行约定。


2009年12月29日,甲公司自对公账户向乙公司转账支付租赁押金5000元。


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8月3日期间,乙公司依张某妻子王某及张某本人指示先后供应钢管24批,合计25万米、扣件12万只。但除其中3万米钢管和少量扣件用于案涉工程外,其余均指示司机运至张某个人承包的其他项目工地。除12月29日租赁押金5000元由甲公司账户转账外,所有租金均通过张某个人账户向乙公司支付。


2012年4月起,因张某未能按时付租,乙公司开始以发函形式向甲公司催讨租金,并要求归还租赁物。甲公司遂敦促张某尽快付款和返还钢管。


2019年3月,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租杂费570万元及违约金,并返还租赁物。


甲公司答辩称:1、案涉工程钢管用量仅需2.9万米,乙公司合计出租25万米钢管与事实不符;2、案涉工程于2010年3月初封顶,2010年8月17日竣工验收,乙公司在2010年3月至8月期间仍在供应钢管,明显不合理;3、张某超过项目实际用量租赁脚手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1、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租杂费570万元及违约金;3、甲公司返还钢管及扣件,如不能返还,则钢管按17元/米、扣件按6.5元/只的标准赔偿。



首先,李律师通过事先整理好的案情简介和大事记图表向大家介绍了本案事实经过、原告主张、被告答辩及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情况,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案案情。


之后,围绕【要件事实攻防表】,李律师先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或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出发,明确本案诉讼标的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与租金及违约赔偿给付请求权,另因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然后,李律师从纵向的权利成立的攻防展开,结合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被告依约履行义务、支付欠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剩余租赁物五项要件,依序展示横向的原告主张、原告证明、被告质证、被告否认与抗辩、被告证明、原告质证、本院认为不同视角下各方的陈述与论证。并基于上述内容,进一步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如遗漏查明事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及二审上诉依据。


最后,李律师从纵向的权利内容的攻防展开,对应横向的责任范围(原告)和减责范围(被告),分别展示了针对原告各项主张原被告双方在一审、二审不同阶段的庭审攻防情况,从而对一审、二审判决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进行探讨与剖析。


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段清泉老师绘制的【要件事实攻防表】为诉讼律师们提供了高效整理、分析案情的方法,而通过李律师实例讲解与说明,有效地为在场的律师、助理们架起连接方法论与实务的桥梁,更有助于大家今后在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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