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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近十年前承担了外地一项建设工程
更新时间:2022-01-24

王某于近十年前承担了外地一项建设工程,工程完毕后迟迟拿不全完整的工程款,因建设方在建设合同中设定了陷阱即验收后付款的约定条款。王某咨询多家律所都给他否定答复是钱要不回来了,原因多种多样,有的说是没打到约定条件起诉不能,有的则说外地人情案,也有的说超诉讼时效等等。后王某慕名而来,经详细了解案情本律师判断案子有大几率胜诉。原因是工程实施的真实存在是前提,再辅之诉前证据补强,法庭审理的庭审技巧,还是追回欠款的。于是签订代理后指导当事人用语言技巧取的部分通话录音等边边角角的辅助材料。

提起诉讼后,采取保全措施以给被告无形的付款压力,同时在诉状中简明的叙述真实的案情。案情是原告于2014年10月份开始为以陈某、何某承包的外地某青少年科技博览中心项目工程提供作业。因该项目实际由被告马某实际控制,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何某于2018年1月6日签署了结算协议。协议书载明;自即日起有马某认可欠到王某70 000元整,并于2018年1月6日先支付给王连某30 000元,剩余40 000元在宾馆验收完毕后结清。这些就是其中条款和诉讼时效陷阱。

本律师接案时已经是2021年的9月份了。

在立案后与法官积极沟通,法官本身即是工程所在地的,本身直了解此工程的存在,也见过该工程。用陈述事实的方式,这样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认。在庭审中通过设计发问环环相扣最终被告承认事实的存在并接受接收还款义务。我方作出少量妥协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工程款历时近10年终于得到清偿。


接案后本律师认为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微事实,结合指导当事人补强证据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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