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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宅基房屋各种情形的分割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更新时间:2012-06-30

夫妻离婚时宅基房屋各种情形的

分割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在农村,有的地方对自建房屋颁发产权证,有的不颁发产权证,仅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对自建房产权的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律师现结合农村实际,就离婚时宅基地及建造房屋分割的方法和技巧简要叙述如下:

原则:我国法律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也就是说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虽然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可以在该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分割方法

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夫妻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的分割方法

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了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

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四、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的分割方法

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

五、婚前房屋,结婚后拆迁,被安置房屋的分割方法

如果是婚前个人房屋,经拆迁置换成同等价值的房屋,并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则安置房屋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离婚时予以分割。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经拆迁置换成为更大价值的房屋,并且夫妻双方增值部分支付了对价,则原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个人婚前财产,经拆迁后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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