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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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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如何制胜,精神损害赔偿要符合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2-01-11

案情简介

女方与刘某在2009年年中,双方经家人介绍认识。2009年年末,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要求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但双方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女方再一次提起诉讼并请求分割一系列财产,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能否被支持?


双方争辩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女方诉苦委屈满满,男方抱怨对方伪造人设,哪方更具说服力?法院判决从结果上看女方基本完败,为何?看律师如何评析。

女方声称:

刘某是如何对待我这样一个弱女子。我和刘某是通过别人介绍不到半年于2009年登记注册结婚,婚后发现刘某除了斤斤计较、表里不一,不尊重我的存在,家里什么事情都要听他妈妈和他哥哥的,他们的家庭聚会从来不带我参加,连接电话都背着我。在一起常因一点小事就吵架,每次他都声嘶力竭的压服我,我父母来劝架,刘某当面说好听的欺瞒我父母,背地里对我变本加厉的伤害,经常是吵架后一个月时间不理睬我,实行家庭冷暴力。我有病发烧,他宁愿看电视体育频道球赛当我不存在,对我不理不睬。我们婚后的钱款及生活费用还包括我的工资,都是由刘某掌管,我要用钱刘某总说没钱,不知道家里的钱都哪里去了。

刘某父母来我家后更加深了我和刘某的矛盾。刘某的父母是在2011年12月来深圳和我们住在一起,刘某父母对我和刘某的矛盾不是劝导而是背地里同刘某一起咒骂我,有两次我下班回家在门口听到他们在房子里面说我骂我,所用语言不堪入耳,我听到这些十分生气,为了我的儿子为我这个家我最后选择忍耐。一次刘某与我吵架,当他父母面前骂我,他父母还说要去我单位侮辱我威胁我,叫我抬不起头做人。

刘某是怎样对待他亲生孩子。我儿子刘某某是2010年年底出生,从出生到现在都是我和我父母在照顾,我和刘某是2012年3月分居,当时我儿子才1岁多。刘某在2012年4月搬出我父母房子时,将孩子的衣物、奶粉、出生证明、医保卡、儿童防疫手册全部拿走。刘某两年来没有给孩子花一分钱,在我哀求情况下才同意将孩子社保卡给我,刘某竟然取消与其关联的社保导致我儿子医保卡无法正常使用(我的社保卡金额不到医保最低担保金额),孩子看病住院一切费用都是我独自承担。孩子一天天长大懂得找爸爸了,在孩子发烧39度时喊着找爸爸,在孩子入幼稚园时喊着找爸爸,刘某你又在哪里呢,是我曰夜守护照顾,可你不闻不问,连孩子过生曰、过节日你都一点音信没有,刘某逍遥自在真是枉为人父。

刘某在第一次开庭时欺骗法官说我和刘某没有分居,纯属说谎。我是2012年3月XX日上午当着刘某父母和他哥哥的面提出离婚,当日我就和孩子回到我父母家住,至今2年时间里我与刘某并没有联系。我内心充满了太多的委屈,甚至仇恨。我们住的是我父母的房子。在2012年4月刘某和他父母搬出后,5月13日我母亲将房子出租,有房屋租赁合同为证。我和孩子至2012年3月XX日至今都住在我父母家里,坐公司班车上班的上车地点也更改了,我和刘某分居两年多有公司同事和邻里作证。

据此,女方诉请:

1、准许原告与刘某离婚。

2、刘某归还:

(1)姥姥临终时留下的2分钱纸币市值168元一张共计20张,合计金额为3360元整。

(2)我在怀孕期间在饭店吃饭时被饭店饭桌撞坏,饭店赔付我个人25000元。

(3)结婚时我个人首饰:45分钻戒1个10000元、纯白金项链一条4500元、钻石耳环一对2500元、纯白金手链一条3000元,合计20000元。

(4)请求将我儿子刘某某出生证明还给我,以备日后上学使用。

(5)请求刘某支付住我父母房子费用:从2010年1月2日至2012年4月共计2年零4个月,每月按现在租金3500元,合计98000元整各承担一半,刘某刘某应支付29000元。

(6)请求刘某刘某支付分居期间我一个人负责孩子的各项费用。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费用明细如下:保姆费用每月2800元,按照24个月合计为67200元。刘某某看病和住院费用合计为23197.52元整,其中门诊费用和购买药物费用11158.83元整、住院费用为12038.69元整。刘某某生活费用为14981.77元整。合计105379.29元,各承担一半为52689.65元。

(7)刘某刘某和其父母给我造成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请求法院判刘某人刘某支付伤害费用60000元。

3、请求我儿子刘某某的抚养权归我所有。要求刘某必须按月支付4000元整抚养费,从2012年3月XX日分居开始至刘某某年满18周岁。刘某某上大学及以上学历深造经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四)本次起诉诉讼费用由刘某人刘某承担。


男方辩驳:


1、表态同意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我们的婚姻是建立在一直以来的男方对女方及其家人容忍、让步、牺牲、以及对家庭全力付出的基础上的。在婚姻出现裂痕到现在,基于对小孩成长的考量,男方己经尽最大努力去挽救婚姻。但是,从一开始女方不明原因的决绝离婚,且男方对女方及家人日益提高的容忍、让步、牺牲及付出的要求和标准早己力不从心、突破极限,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同意离婚。

2、针对女方所述申请内容的质疑与事实澄清。

(1)女方怀孕期间在饭店吃饭被倒塌桌子撞到肚子事情。整个事情都由女方父亲和饭店沟通解决的,男方一直在医院照顾女方。据女方的父亲说,饭店最后赔付了2.5万元,并把这笔钱留给女儿自用。这2.5万元一直在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那里。

(2)婚礼前,男方确实出资购买了女方首饰:钻戒1个15000多元,钻石项链6000多元,钻石耳环3000多元,白金手链3000多元,共计约2.7万元,一直由女方佩带保管。

(3)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是女方父母主动要求赠予给我们居住的,而且这个房子的按揭月供款等全部费用都是我来支付的,没想到的是,女方在起诉书中却要求我按照现在房子的租金来补偿她,完全是颠倒是非,是勒索,因此,我要求分割这部分费用。另外,这个房子是在领了结婚证后,但又在我父母来深圳参加婚礼的前两天,做的房产公证,我当时同意了,因为我们只是最普通的家庭,我结婚是为了夫妻能共同幸福的生活一辈子,而不是为这个房子或者其它。而且,在公证的时候,工作人员当场告诉女方及父母,根本不需要花这份钱来公证,因为法律已经明确了这个房子是婚前财产,但她们还是坚持要公证。从最开始时,女方及家人就对婚姻的基本信任,尊重,对感情的保护都没有,但我当时什么也没说,因为我要好好过日子。

(4)男方对女方提出的保姆一事提出质疑。男方在看望儿子的时候,从来没有见过有保姆照看孩子。女方在第一次民事诉状的第一页写到:"现原告父母已放弃生意,始终一人专职照顾刘某某"。两次陈述自相矛盾。在第一次民事诉状的证据中,女方父母亲笔陈述,并且签字确认了他们亲自在带小孩的事实。

(5)女方提出,男方取消孩子医保卡关联,使医保卡无法使用的质疑。孩子的医保卡,关联的扣费存折是男方的名字,从孩子出生到现在的几年中,每年的缴费都正常,医保卡可以正常使用(己经提供了医保缴费的相关证明)。

3、要求婚生子刘某某的抚养权。提出理由是:

(1)女方的性格多变,娇生惯养、常极度任性无理、善于伪装,脾气暴躁,经常因为琐事大发雷霆,并经常与父母及家人有言语上的激烈冲突,对孩子更是三分钟热情,从来没有耐性,从未独自很好的照顾孩子,从来没有尽到一个母亲最基本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孩子的成长中,一定会给孩子带来较严重的负面身心影响。

(2)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不是女方亲自带,开始是月嫂和男方多数时间在带孩子,男方工作时间,女方父母更是一直忙于生意(每天早出晚归,从无节假日),经常请亲戚,朋友等临时照看孩子。两年来,孩子可提供的住院、生病的单据就己经厚厚的一打(女方提供、经常吃药,打针,住院,这些不稳定的生活环境都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女方听说母乳喂养不利于产后身材恢复,月子中就拒绝给孩子继续喂母乳,女方父母开始也并不认同此做法,多次劝说无果,后变为共同违背医学常理的声称“配方奶粉好于母乳喂养”。女方说晚上起来,白天眼睛痛,也影响身体恢复。所以,晚上都是孩子父亲起来多次,给孩子喂奶粉、喂水、换尿布、哄孩子哭闹。孩子小时候,父亲一直在身边照顾各方面生活细节,以后也有能力照顾好孩子。

(4)男方的父母现在都已经退休,专门来深圳长期看护孙子,有时间、有精力、有条件、有能力协助男方照看好孩子。而且在爷爷、奶奶看孩子的那段时间里,对孩子的各方面照顾都是无微不至,孩子身体非常好,更没有生病过,成长的很舒适、规律、开心。

(5)男方在学生时代,品学兼优,中学时曾获得省级三好学生。在家乡,男方的家庭教育也是有口皆碑。所以,孩子在父亲身边,可以得到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得到良好的品德教育和家庭熏陶,对孩子今后的成长会是终身受益的。女方的主张都是与钱分不开的,根本没有考虑怎样为孩子协调,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的环境。

女方起诉书中极力的扮演一位具有优良品格的贤妻良母、受到丈夫及家庭婚姻伤害的弱女子形象,其叙述的内容完全枉故事实,蓄意获得社会普遍对单身离异女性的同情心,由于女方个人娇生惯养、任性跋扈、专横无理、攻于心计,最终导致了家庭中的各种矛盾,其父母也心知肚明自己孩子的问题,但一直以来都是对女儿听之任之,终将酿成今天婚姻破裂的苦果。

女方关于男方对家庭、妻子和孩子的陈述也是完全背离事实的。事实是男方为了这个家付出了自己全部感情,精力和财力,甚至是健康的身体。从婚前男方承受的巨大压力满足女方及女方家庭的各种要求,到妻子怀孕、坐月子最需要照顾的日子里,男方都承担了家里所有的家务,再到儿子小时侯的各个生活细节的照顾,包括晚上都是父亲起来几次给孩子喂奶,喂水,换尿布,哄孩子。每天再辛苦,但看见儿子那么的开心,作为父亲,真的觉得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本人更不认同女方关于男方父母的表述,简直就是极度的愤慨。2012年底,女方的姑姑在带孩子一段时间后,无法忍受女方,较不愉快的回了老家,后女方父亲带孩子几天,就与女方发生最为激烈的争吵,甚至要断绝父女关系。在此情形下,女方责令我要求我父母即刻来深圳带孩子。男方父母来深圳照看孩子的这段时间里,孩子起居,饮食都有了规律,身体很健康,也少了哭闹,从未生病。而且,父母还帮我们分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女方却处处挑我父母的毛病,耍脾气,使性子,最后我父母被女方赶出了她的房子。

老人现在常说的两句话就是:“孙子是从我手上骗走的,66天就被儿媳妇赶出了家门。”女方对长辈给予我们家庭的付出和帮助,不知道感谢感恩,现在还在不断的指责老人,对长辈的尊重就根本谈不上了,连起码的道德都没有了,将来还怎么教育孩子,女方自己也有老的那一天,多多反思吧。

4、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贵重物品,共计10万多元(2)夫妻共同的存款与现金,共计13.6万元。(3)男方支付的夫妻共同居住房子的全部费用,共计7万元。综上,女方应支付给男方以上共同财产的一半,共计15.3万元。女方其它的诉讼请求与陈述的内容,完全不符合事实,甚至是捏造事实或者情绪的随意发泄,男方不予回复。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

关于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问题。

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孩子一直跟着女方生活,为何最后判给了男方?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3月分开居住后,婚生子刘某某虽与母亲、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刘某某生病的频率已远远高于同龄的儿童,表明原告抚养刘某某的效果并不好。再结合双方各自的家庭背景、性格、受教育程度、育儿理念、工作性质收入、双方父母的情况、刘某某的性别以及双方今后个人安排等因素,明显可知,刘某某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刘某某身心健康成长及发展。


财产分割及保姆费为何基本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通俗来讲“谁主张,谁举证”,更通俗的讲“口说无凭”。本案中女方所诉求的分割项目多数无法举证,自然无法被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到此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其诉请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陈某不需支付抚养费;原告陈某及其家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刘某某交还给被告刘某;

三、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婚生子刘某某在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75000元;

四、原告陈某可每两周探望婚生子刘某某一次,被告刘某及其家人应予以协助,双方另行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

五、庆云花园虹景阁9E房内的真皮沙发、家庭组合音响、冰箱、洗衣机、电视柜、茶几、餐桌、厨房电器、厨房用品、卧室用品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刘某补偿4000元;

六、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云虹律师 袁若青(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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