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律问答之五:已签订合同后的以下几种情况如何处理?
原创 王新磊律师2021-12-15 19:50
已签订合同,但合同条款与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背离。
此时形成双方通谋的欺诈(对其他投标人而言),背离条款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已签订合同,但合同无效,一方自始拒绝履行合同的责任。
此时,因合同事后被确认为无效,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其法律后果同上。
已签订合同,但招标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原则上合同上记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立项文件许可的建设单位高度一致。
出现背离时,施工企业应当认真分析主体背离的原因,防范主体背离导致的法律风险。
已签订合同,但合同公章与备案公章不同时的责任。
企业的公章管理有着自身铁的法则,即“谁刻制,谁管理,谁负责”。
行政机关的备案只起到公示的作用,并不能产生对公章效力确认的作用。
实践中,一个企业存在多枚公章、各种形式的内部印章的情况十分普遍,
原则上,只要这些印章为市场主体刻制,且曾多次公开对外使用,即可推定市场主体应当知道该公章的存在,其对公章使用行为负有过错,该枚公章就可以起到代表企业的作用。
相反,如果市场主体自始至终都对私刻公章的存在不知情,对其使用行为未同意,则该枚公章使用所造成的后果就不应当由该市场主体承担。
(内部公章用于三件事除外,担保、投资、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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