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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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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问答之四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更新时间:2021-12-31

建工法律问答之四: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原创 王新磊 ‖ 律师 2021-12-13 20:48

招标文件属于招标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按照合同法的要约承诺规则,中标通知书的送达即应视为对投标标文件的无条件认可,从而导致双方之间招投标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才能生效。也就是说,仅是中标、尚未签订合同时,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成立但未还生效。


已公示中标,但拒绝签发中标通知书的责任。

此时,招标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一个原因(违反诚信)、两项赔偿(直接损失、信赖利益。含机会利益而不含履行利益)、三个表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四种类型(恶意磋商、隐瞒真相、故意泄密、有违诚信)。


已签发中标通知书,但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

此时招标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生效。因为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这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此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其法律后果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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