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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
更新时间:2021-12-28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自行录音是否有效

现在大家的法律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无论是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还是其他民事纠纷中,涉及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的谈话时,多数都会通过录音的方式将整个谈话过程进行保存,但此录音并没有经其他在场的当事人同意,能否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录音证据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可知只要当事人的录音并非是违反上述规定获取的,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法院是否予以采纳,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录音中的内容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诱骗、胁迫的情况,而且整个录音需要完整,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录音证据还需要与原件即录音工具核对一致。

录音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例如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就一般的电话或其他录音来说,虽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但并未侵犯在场人员的隐私,其录制也非经过胁迫等手段致使各方意思表达不真实,因此录音具有效力。

最后录音证据还需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若与案件事实无关联,也没有作为证据的必要,法院也不会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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