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转)
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以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
C=Ct ×C1(Ih+∑Ia(∑Ia≤10%,i=1,2,3...n 多处伤残 )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将字母公式变换成汉字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中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伤残指数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举例:设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赔偿责任系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版)节选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体系图如下:
责 任 人 责任系数 责任形式 |
机动车与机动车 之间发生事故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事故 |
||
机动车1 (参照系) |
机动车2 |
机动车 (参照系) |
非机动车、 行人 |
|
全部责任 |
100% |
0% |
100% |
0% |
主要责任 |
80% |
20% |
80% |
20% |
同等责任 |
50% |
50% |
60% |
40% |
次要责任 |
20% |
80% |
40% |
60% |
无责任 |
0% |
100% |
0%<Z ≤10% |
90%≤Z <100% |
0% |
故意 |
|||
双方都无责任 |
互不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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