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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跳价“行为,买受人应当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12-18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跳价“行为,买受人应当如何处理

二手方买卖合同中,一般通过中介介绍或买受双方自行联系,通过中介联系的,多数中介的工作人员会催促双方直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自行联系的可能会先行签订定金合同;而跳价行为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看着房价上涨,便拒绝卖出,想卖给其他出价高者,或者要求买受人加价,否则不与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过户,如此买受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双方签订定金合同后出卖人反悔的,属于出卖人一方违约,按照定金罚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无法要求其继续履行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为定金合同作为预约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双方就正式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签订,因出卖方违约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定金合同作为预约合同确定双方在约定时期签订本约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无法请求出卖方继续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反悔的,同样属于出卖人违约,这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义务,若出卖人仍然未履行其交付、过户义务的,买受人则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者买受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部分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因为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在与出卖方签订合同时,需仔细审查合同,并就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与出卖人进行协商,明确约定在合同内,若发生出卖人跳价的情况,买受人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但需在申请异议登记之日其十五日内起诉,另外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也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查封所涉房屋,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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