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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庆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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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2-06-2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梅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XXX,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告二:深圳市XXXX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X苑X栋X层。

被告三: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XX路,驾驶证号码: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45695.86元。[其中医疗费23761.71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362.64元、护理费8124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2000=62826.43>,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则仍应赔偿原告33695.86元<62826.43×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则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2200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0年9月14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XXXX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XX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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