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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向商家索赔,法院可支持?
更新时间:2021-12-08

甲故意在便利店花3元购买过期面包,并录制购买过程,后将便利店告上法院索赔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甲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在便利店购买的蛋糕已过保质期,便利店在生产厂家有无偿返货的召回制度的情况下仍将案涉已过期的蛋糕对外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具有主观过错。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中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故二审法院对便利店提出的“上诉人的购买行为是不正当的消费行为,具有谋利性质”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改判便利店退还商品3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律赋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更严苛的责任,赋于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所以下次碰到这种情况,或许你发现,这个过期的商品像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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