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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伟主任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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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纠纷分析
更新时间:2021-12-03

公司的股东为引入投资,常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以发展目标公司。由于投入资金多,投资者往往会要求在某些条件达成时安全退出,要求一个保底的收益。于是双方签订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商业行为得以成立。但这种对赌是否有效?是否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下面根据最近办的几个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如果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这基本是双方合作时真实意思表达,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在2016年的《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中就有此类案件,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守信的原则,引资者应当信守承诺。《九民纪要》再次明确了此观点。

有固定收益并不代表是借贷关系。首先,投资者的主观意愿是帮助目标公司扩张,是希望有更大的收益,而不是收利息。其次,虽然约定固定收益,但依然有可能无法收回本金,也承担很大风险;而大额借贷往往要求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风险较低。第三,投资者有时会要求派监事等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经营;借贷关系中不会有此类要求。

商业行为中获得资金支持的方式并不多,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很多的抵押物去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贷款有限,民间借贷有限。股权融资行为能够为企业注入新的力量,以及资源、管理经验等。因此国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商事交易的过程正义。如不保护合法的对赌行为,有可能让投资者望而却步,不利于一些企业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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