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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1-11-29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问题。

一是指地上的附作物,主要是生长周期较长的林木应该如何去处理;二是如果村民小组作为缔约过错方的赔偿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能否以土地经营权折抵赔偿。

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针对地上的附作物,尤其是生产周期较长的林木,一般是应该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释明法律规定和现实、现状,动员当事人从实际出发,兼顾双方的利益,给林木种植者一个合理的周期砍树还山,以避免损失过大,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发包方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者是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予以解除,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对地上附作物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方也未提出要求处理或者提出反诉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该对地上附作物直接作出处理。

第一,如果对地上的附作物直接处理的话,双方要是协商不了去解决,那就必须对地上附作物进行评估或者是鉴定,这就涉及到对评估或鉴定是由何方当事人提出,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提出申请评估或鉴定,对于申请评估或鉴定的举证责任法院应该如何分配。同时,也因为承包方未提出处理意见或未提出反诉请求,对于地上的附作物的折价款或者是损失的赔偿额也无法作出认定,导致法院无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第二,如果作出判决处理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但在本院认为是可以进行诉讼的,确定给予承包人一定期限清除地上附作物。

至于村民小组作为缔约的过错方,可不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来进行折抵赔偿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避免折抵赔偿,应以金钱赔偿为原则,因为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即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损失,以土地经营权折抵赔偿,应当属于一种执行方式,所以不应该直接在判决中这样确定,并且一旦以土地经营权折抵赔偿,就相当于变相履行了承包合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也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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