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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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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律师分享——家庭居室装修承包人能否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偿权
更新时间:2021-11-29

【案情经过】   

2020年4月17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张某对王某位于资溪县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款为20万元。张某作为实际承包方和施工者,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工程完工后,王某拖欠张某装修工程款8万元,现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工程款8万元,并要求在该房屋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张某能否在该房屋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张某能在该房屋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区分建设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合同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前者属于建设工程范围,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者的家庭住宅装修,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城乡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对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特殊保护。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通常情况下,是居住人已经实际占有将要装饰装修的房屋,更应当受到特殊保护。所以,认定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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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男,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安徽省刑事辩护团成员。安徽省贵池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成员。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办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大量劳动工伤案件、大量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债务案件、婚姻继承等民商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法学、管理学、保险等多学科的专业背景。长期致力于合同法(包括债务追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司法、担保法、房地产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婚姻继承法、劳动法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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