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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任意开除实习期员工吗
更新时间:2021-11-26

在现实工作中, 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在试用期内员工的现象还非常常见。很多单位都普遍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员工,过了试用期就比较难了。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法律隐患,今天我们就来解析一下应当如何正确理解、使用试用期解除的权利。

案 例:

有一家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胡某,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月薪60,000元,试用期半年,年底还有业绩提成奖金。合同期履行多五个半月的时候,单位感觉他的工作成本太高,于是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把胡某给解除了。胡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案子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单位除了劳动合同之外,并没有和胡某有其他录用条件的约定,所以无法举证胡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即便打完劳动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拖上一年时间,考虑到万一最终被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单位可能要赔上百万的损失。于是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该企业另外支付给了胡某50万元才了结此事。
类似的案例非常普遍,几乎每家单位都碰到过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要有录用条件的约定
员工在试用期,应当达到什么样的录用条件约定,这是可以衡量员工在试用期是否称职的参考标准。但是在现实工作中95%以上的用人单位虽然有试用期限的约定,但都没有录用条件的约定。这样,实际上就使用人单位这个试用期的约定成为形式上的没有实际意义的约定,起不到甄别新员工是否称职的考察作用。
2、要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证据
而证明这个员工在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还必须要有客观的证据来进行证明。所以,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仅要有录用条件的约定,还要对试用期员工用事实材料来进行考评,如考勤、业绩等。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的在试用期内客观地鉴别、发现这些新员工是否称职,而不是在主观上评判新员工是否称职。
3、还必须在试用期内解除
根据相关规定,要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还必须得在试用期内解除,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进行处理了,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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